委 托 协 议
( )粤德律刑代字第 号
委托人 经与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为(担任)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提供法律帮助(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 向律师事务所所缴纳的律师费用为 元。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 ;
2、 。
上述费用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至乙方账号:
开户名称: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
银行账号:818180656610001
如甲方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本人,须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开发票
三、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 止。
四、委托律师权限:
。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人: 受托人:
(签字)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