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粤德律民代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乙方律师的代理服务范围为下列第 项(由双方在签约时选定)。
1、代理一审诉讼 2、代理二审诉讼 3、代理再审诉讼
4、代理申请执行 5、代理仲裁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般诉讼代理或仲裁申请(出庭参与诉讼或仲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提起反诉或反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3、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执行请求,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执行款物。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被委托事项,积极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限、时效以及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及时办理受委托的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四)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间,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师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全部证据、文件及其它事实材料,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若甲方隐瞒证据、伪造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合法;
(三)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
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 元;办案费用另外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如发生的下列费用,属办案费用:
1、出差外地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等;
2、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及翻译费、调查费;
第六条 支付时间
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全部付清。[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银行账号:818180656610001]
乙方开具的发票为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任何私人间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认。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如发生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项或因增加诉讼当事人,或当事人一方提出反诉、反请求等重大诉讼事件导致代理事项明显增多的情况时,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律师服务费。新增部分的律师服务费依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否则,乙方仅在原委托范围内工作。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过错导致甲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5项规定的义务的。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甲方自行纠正完毕时止: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费。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就已委托乙方代理的事项单方面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乙方接受委托后,案件未经法院判决或开庭,另一方当事人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服务费或者办案费,或者不合理的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
(四)若甲方逾期支付,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追讨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师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时终止。
2、完成本项目法律服务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裁定、裁决、庭外调解和撤诉等)或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终止。
第十一条 送达
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