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委托代理合同
( )粤德律非诉字第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的需要,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的具体事项详述如下:
1、
2、
3、
二、乙方接受委托并应甲方的要求,指派谢新民律师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三、甲方应保证委托的事项合法并对乙方的工作成果用于合法目的。甲方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该成果泄露给与本案范围和目的无关的其他第三人。
四、乙方履行本合同中若需向第三方表明乙方与甲方的代理关系,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协助,如签署有关协议、法律文书、证实委托关系等。
五、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乙方故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甲方可终止委托。
六、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背景资料以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七、差旅费及第三人收取的有关费用的处理:
〈一〉乙方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需差旅费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供选择)
1、已包含在律师服务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2、双方协商差旅费用概算为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预付;待本合同委托事项办结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交费用清单及有效开支凭证结算。
〈二〉鉴定费、审计费、公证费、翻译费、复印费及其它必要的中介费用,行政机关、司法部门或相关组织、行业协会收取的有关费用,由甲方预付,乙方按实际支出和有效凭证核销,多退少补。
八、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按以下方式处理:
1、律师服务费人民币共 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付清,具体以转帐到帐数为准。
2、律师收取律师费,应出具本合同项下的法定结算凭证发票。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银行账号:818180656610001]
九、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无法定事由不得中途解约,若甲方中途解约,依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乙方不予退还。
十、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送达。
十一、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或交付工作成果之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