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见证合同
( )粤德律非诉字第 号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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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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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方: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 合同进行见证一事,委托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见证方。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见证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委托方的见证律师。
二、见证方律师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三、委托方须保证提交所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内容是真实的,如发现委托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见证律师有权终止见证,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商业风险,概由委托方承担,与见证律师无关。
四、委托方因见证方律师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见证方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
五、委托方非因见证方律师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见证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收取尚未收取的律师费及其它费用。
六、委托方委托见证方律师的委托权限及事项在(授权委托书)另行确定。
七、根据深圳市律师业务收费有关规定或经双方协商,委托双方应向见证方支付律师费;按照合同标的 %支付,由委托双方各自承担50%(注:合同标的为 元)。
付费方法:在签合同三天内付清上述款项。
[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银行账号:818180656610001]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双方及见证方各执壹份。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之日止。
九、本合同在履行中发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委托方: 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见证人: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