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 )粤德律顾字第 号
甲方(聘请方):
乙方(受聘方):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上的需要,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
1、为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2、为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参与甲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
4、为甲方经营管理决策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5、应邀为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
6、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
7、接受甲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8、代甲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9、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10、协助甲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11、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12、优先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为使乙方更好地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做到:
1、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资料文件,并保证资料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为乙方提供工作上的便利,配合乙方工作并保证为工作保密;
3、指定 作为乙方联系人,协助和配合乙方工作,签收乙方提交的文书。
四、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做到:
1、乙方接到甲方有关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事项之委托,优先及时安排办理;
2、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对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资料,有保密义务。
五、 律师费
1、作为乙方提供本合同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该费用应按以下方式支付: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仅作为第二条第一款 项规定的服务
3、律师顾问费支付方式,即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将付 元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年 月 日之前甲方应付 元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开户行: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银行账号:818180656610001]
4.此外,乙方依本合同第一条进行甲方委托的诉讼、仲裁、参加项目谈判、翻译法律文件,另行收费。收费标准可按案件标的的一定比例(如代理诉讼或仲裁)或按工作量及工作小时(如翻译、起草合同、参加谈判)计价,或按双方协商议定的其它标准及办法计收。
六、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4、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七、未经甲方正式授权,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法律文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乙方对甲方违反法律、政策之委托,有权不予接受,并不构成违约。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一方可向深圳市律师协会请求调解,或由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同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合同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为联络和送达方便,各自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下:
甲方:
乙方: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中环商务大厦4205
按上述地址的送达均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依上述地址的送达仍为合法有效之送达。
十二、特别约定: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签名):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