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根据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合伙人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本所持续、健康、开放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分所的设立原则
1、分所的设立符合《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要求;
2、具有可行性;
第二条分所设立的条件
1、分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设立,分所的负责人须由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
2、分所设立的前期投资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本所合伙人享有投资权和收益权,具体事项由经批准的分所设立方案确定。
第三条分所的设立程序
1、分所设立的意向由合伙人会议决定,并指定至少一名合伙人牵头组成调研小组,做出可行性报告及预算;
2、执行主任对上述报告及预算审查后,认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提请合伙人会议讨论,并以二分之一多数批准通过;
3、分所设立的前期资金投入和行政人员配备由分所负责人按事务所批准的计划执行;
4、除经批准的前期资金投入外,分所的其余开支由分所合伙人自行投资解决。
第四条分所的内部管理
1、分所的经营管理应符合本所统一管理的方针和风格,本所的所有规章制度,一律适用于分所,分所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不能与本所的制度相抵触;
2、分所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所主任、行政主管和财务主管)由总所执行主任任命,并报本所合伙人会议备案;
3、分所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业务管理制度等由其自行制定,并报本所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4、分所有自己的用人权,专职律师的人事资料应当报本所备案,要符合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对分所的监管
1、行政监管
(1)分所的具体业务应当接受本所的业务指导,分所应当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及完备的案件登记制度;
(2)分所印章使用情况,应当有完备的加盖印章流程及登记制度;
(3)每周的星期一,分所行政应将上一周的收结案情况及印章使用登记表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本所备案。
(4)分所应随时掌控其人员流动情况,并制作完备的花名册及通讯录,每月一日将花名册和通讯录上报本所备案。
(5)分所名片的印制版本须与本所一致;分所宣传册或宣传页的印制,须报本所审查备案。
2、分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施公司制的管理办法,按照业务贡献和管理贡献实行全员受薪,但必须依照本所的规定首先提取公共基金及风险基金;同时,分所应当在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上报本所备案。
3、分所负责人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个季度末,向本所做出详细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由本所执行主任审查核准;
4、分所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5、分所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所知晓:
(1)评定新的合伙人或有新的合伙人加入;
(2)分所承接在全国范围内可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分所律师有违法违纪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分所律师的重大工作失误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5)本所合伙人会议认为分所应当上报的其他事项。
对上述事项分所没有单独处理的权利,处理方案必须报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
6、分所行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本条第1、2款的,对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对分所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
7、对于分所行政及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表现由本所行政总监及财务总监予以评定。此评定直接与其年终奖挂钩。
8、分所的债务及财产损失由分所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分所的撤销
分所在下列条件下,予以撤销:
1、经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过半数批准,认为可以撤销的;
2、分所设立后连续三年亏损的或连续五年不能盈利的;
第七条其他
本办法报本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审查,由合伙人会议以四分之三多数批准通过后生效。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