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责任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现对办公室空调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律师助理及行政财务工作人员。
第二条 责任划分
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行政部制定专人管理,各办公室使用人予以协助;有关管理人应负责掌握空调的使用时间,管理所属空调的正确使用,避免人为损坏,以保证空调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条 空调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为做到节能降耗,要求夏季室温在30摄氏度,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冷,其余时间(晚间、阴雨天等)不得开启空调;冬季室温在5摄氏度以下,方可开机使用空调制热;
4、中央空调上班时开机,下班前15分钟关闭;
5、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预计一个小时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情况开启空调;
第四条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除空调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面板。不得让外来人员随意开启空调,由此造成的问题自行承担;
2、空调一旦出现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行政部报告,由行政部统一联系维修。空调使用人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第五条 违规责任
1、凡发现办公室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给予空调使用人罚款100元/次,空调管理人员50元/次;
2、公司将定期检查或抽查空调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有违规使用或损坏现象,行政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处于罚款200元/次处理;
3、以上罚款金额从律师管理费或者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