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水电管理制度

日期:2013-04-22 11:03:28

为加强律所水电管理,保证用水、电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合理使用,减少浪费,维护正常的办公和生活秩序,培养律所全体员工养成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律所全体员工。

第二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

水电管理由行政部指派专人负责,全体办公室人员予以协助。主要职责为负责办公区电源线路的报修、灯具的报修及饮用水的供应、饮水机的维护等。

第三条   管理规定及要求

(一)专管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办公区灯光使用情况,做到人走灯灭;

(二)会议室、接待室的照明设备应在使用前十分钟内开启,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关闭所有用电设备;

    (三)律所员工应养成随手关灯,上班时间离开工作场所、下班后及时关闭用电电源设备的良好习惯;晴天尽量利用日光办公,少开灯或不开灯;对于较大的办公场所,人少时尽量少开灯,人走时随手关灯;

(四)减少电子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合理开启和使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用电设备,下班时要关闭电源,防止待机;

(五)杜绝在办公室私自使用电炉、电暖气等非办公配置用电器具;

(六)专管员或者律所员工发现水电设施出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行政部处理;律师需改造电源线路的,须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派专业人员进行施工;

第四条   处罚规定

(一)若因专管员的原因致使灯具或电源设备未关闭的,处以100元/次罚款。

(二)每日下班后,在专管员尽到提醒义务后,各办公室(或公共办公区)出现人员离开未关闭灯具或电源设备的,对办公室使用人(或最后离开公共办公区的工作人员)处以100元/次罚款。

(三)其他未注明事项引起水电资源浪费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的罚款。

第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所属类别: 文件公告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