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与
一案,特委托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其执行代理人。
代理人权限为:
1. 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
2. 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 代为收取执行款项;
4. 代收法律文书;
本委托文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执行终结(含执行中止和执行和解)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