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 )粤德律民代字第 号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办理如下法律事务:
二、乙方指定 律师作为甲方代理人。
三、代理权限:
四、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如下代理费用:
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1、 ;
2、 。
上述费用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付至乙方账号:
开户名称: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深圳金中环支行
银行帐号:818180656610001
如甲方直接支付给代理律师本人,须经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开发票。
五、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情况及文件、证据等,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甲方弄虚作假、提供伪证等,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乙方代理人应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履行代理职责。
七、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退还甲方代理费用;如甲方终止合同,则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并且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尚未支付的代理费用。
八、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为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