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22 10:27:27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所的管理体制,规范本所印章的使用,经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实施本办法:

(一)    印章的保管

1、本办法所称印章主要为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骑缝章。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律师事务所业务上对外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合同专用章主要用于律师事务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骑缝章主要用于页数为两页以上的律所文件。

2、本所各类印章均统一由行政部设专人负责保管。

 (二)    印章的使用

 1、行政公章的使用原则上实行登记制,即行政公章使用时,须在本所制定的登记册中进行登记,由律师签字确认以备查。

 2、律师事务所的文件,具有两页以上时,原则上需加盖骑缝章;特殊情况下,经律师向行政人员提出,可以以行政公章代替。

 3、下列文书盖章采用严格审批登记制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委托代理合同(风险代理)以及其他日常行政文书需使用行政公章的,由律师认真填写《印章审批备案表》(此表可到本所网站下载,也可到行政部领取),经合伙人审批备案。

日常行政文书是指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工作人员因个人事务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函等文书。

涉及到下列案件的委托代理合同,严格禁止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

4本所执业律师申领刑事会见函、民事及刑事所函必须出具已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律师案件登记册中注明合同编号和具体案由等事项,由律师签字确认。

        执业律师须将申领的所函填写完整,否则本所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在所函上加盖行政公章。

     执业律师如需到外地办理案件调查所需的所函,经执行合伙人同意后可以预领,但在回所后及时将未使用的所函交回行政部核销。

5、执业律师办案中出具的法律建议书(非诉讼案件除外)、情况说明书、代理词、辩护词、工作联系函、律师费催收通知书等,原则上由办案律师签章即可,不再加盖行政公章。

6律师指派助理领函的,行政人员须向其指导律师证实后按上述规定,并签署指导律师的名字。

7外文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将中译文本或者中译文摘要和原文本交行政部留存。

8、原则上不允许加盖空白委托代理合同、空白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盖上述文件,需向执行合伙人说明并审核批准,且在一个月内交回对方当事人已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存档或者作废。若承办律师超过一个月还未将上述文件交回所里存档或者作废的,本所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其他委托合同的手续。

(三)责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本所行政主管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对印章保管不善、印章使用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本所管理委员会将视情节对责任人予以经济或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本办法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广东广东丽景律师事务所

  O一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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